保龄宝: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保龄宝
股票代码:002286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北京永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汤立路 201 号院 5 号楼 5 层 2 单元 601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汤立路 201 号院 5 号楼 5 层 2 单元 601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表决权委托减少)
签署日期:2020 年 7 月 10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8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1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1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之特定含义如下:
保龄宝、上市公司 指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永 指 北京永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裕投资
《股份转让协议》 指 2018 年 2 月 6 日,刘宗利、薛建平、杨远志、王乃强、永
裕投资、戴昱敏签订的《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
让协议》
《补充协议》 指 2020 年 7 月 10 日,刘宗利、薛建平、杨远志、王乃强、永
裕投资签署的《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补充协
议》
本次权益变动 指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刘宗利、薛建平、
杨远志、王乃强(以下简称“刘宗利等四名股东”)原拟向永
裕投资转让其合计持有的且已将表决权委托给永裕投资的
保龄宝股份 47,227,636 股,约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2.79%,调整为:由刘宗利向永裕投资转让 24,932,118 股,
约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6.75%,该部分股权对应的
表决权委托仍然有效。剩余 22,295,518 股股份,由刘宗利等
四名股东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自行减持,自《补充协议》签署
之日起,该部分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终止。
本次权益变动后,永裕投资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47,273,390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 12.80%,同时,永裕投资通过
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拥有上市公司 24,932,118 股的表决权,占
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 6.75%,即永裕投资在上市公司拥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 72,205,508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
19.55%。
永裕投资在上市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由 94,501,026
股变更为 72,205,508 股,比例由 25.59%变更为 19.55%。永
裕投资仍为上述公司控股股东。
本报告书 指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北京永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306545580P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戴斯觉
注册资本 150,000 万元
实收资本 121,379 万元
成立时间 2014 年 07 月 23 日
营业期限自 2014 年 07 月 23 日
营业期限至 2034 年 07 月 22 日
登记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汤立路 201 号院 5 号楼 5 层 2 单元 601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
管理;经济贸易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销售矿产品、建
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
电子产品、金属材料;物业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
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
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
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
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
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
活动。)
通讯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汤立路 201 号院 5 号楼 5 层 2 单元 601
通讯方式 010-82253092
股东姓名 戴斯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永裕投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其他国
家居留权
戴斯觉 执行董事、经理 中国香港 中国香港 无
戴隆祥 监事 中国 中国 无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保龄宝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前,永裕投资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47,273,390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12.80%,同时,永裕投资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拥有上市公司 47,227,636 股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 12.79%,即永裕投资在上市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94,501,026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 25.59%。永裕投资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后,永裕投资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47,273,390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12.80%,同时,永裕投资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拥有上市公司 24,932,118 股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 6.75%,即永裕投资在上市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72,205,508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 19.55%。永裕投资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是否有意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2018 年 2 月 6 日,上市公司股东刘宗利、薛建平、杨远志及王乃强等四人(以下简
称“刘宗利等四人”)与永裕投资、戴昱敏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刘宗利等四人向永裕投资转让其合计持有的且已将表决权委托给永裕投资的上市公司股份47,227,636 股,约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2.79%。前述标的股份未过户。
2020 年 7 月 10 日,刘宗利等四人与永裕投资签署《补充协议》,双方同意本次协议
收购的股份数量调整为 24,932,118 股,由刘宗利向永裕投资转让,约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6.75%,该部分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委托仍然有效。剩余 22,295,518 股股份,由刘宗利等四名股东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自行减持,自《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该部分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终止。
本次权益变动后,永裕投资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47,273,390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1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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