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钢松山:监事会关于引入战略投资者并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审核意见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引入战略投资者并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及全体监事充分全面的讨论及分析,现就引入广东省广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物控股”)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与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意见
经审阅公司第八届监事会 2020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的《关于拟引入战略投资者并签
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我们认为,广物控股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要求。
广物控股系广东省属国有独资大型骨干企业集团,经营业务涵括汽车及配件销售、金属材料销售、燃料化工产品销售、物流及其他业务四个板块,与公司在钢材贸易、供应链、废旧金属回收、仓储物流等多个层面具有显著的协同效应。同时,广物控股愿意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较大比例股份,愿意并且有能力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并委派 1 名董事实际参与公司治理,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帮助公司显著提高公司质量和内在价值,且具有良好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未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我们认为,本次引入广物控股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
行股票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二、关于与广物控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意见
经审阅公司与广物控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我们认为,《战略合作协议》内容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作出切实可行的战略合作安排,符合双方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利益,有助于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帮助公司提高公司质量和内在价值。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与广物控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一致认为:广物控股符合战略投资者的要求,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并与其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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