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钢松山: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根据《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4、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5、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我们认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可有效降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作用,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6、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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